東 吳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8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83年10月24日董事會審核通過
84年3月4日校務會議(臨時)依教育部核復意見修訂
8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
84年10月18日董事會審核通過
84年11月16日教育部核備
86年5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第5、6、8、9、10、11、12、
14、49、23、26、28、29、30、31、32、34、37條
87年6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第11條
90年12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2條
92年4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3條
92年6月13日董事會議修訂第23條
94年1月10日教育部核備
94年3月15日教育部核備
94年5月25日校務會議追認第9、12、20、22條
94年6月24日董事會會議追認第9、12、20、22條
94年12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年1月26日董事會通過
95年3月29日教育部核定
96年5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8、9、11、15-1、21、24、25、26條
96年6月20日董事會通過
96年10月31日教育部核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及本校辦學宗旨訂定。
本校組織於本規程未規定者,依有關教育法令規定。
第二條 本校校名為私立東吳大學,簡稱東吳大學。
第三條 本校以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本校應保障校園內之學術自由。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四條 本校設董事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五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本校校長之產生,應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得連任,以兩次為限。
前項所稱之遴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訂,經送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前項所稱教師,指本職為教師之人員;所稱行政人員,指本職為教師以外之職員及技術人員。
第六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遴選教授,經董事會同意,報請教育部備案後聘請兼任之,其任期應與校長配合。
第七條 本校置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分別主持全校教學與學術行政事務、學生活動與輔導行政事務、一般行政事務。
本校置研究事務長一人,主持學術研究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有關事務。
本校置發展處處長一人,推動校務發展之規劃、校友服務、募集社會資源等有關事務。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究事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總務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發展處處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均為四年,得連任,以兩次為限。
第八條 本校分設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院、理學院、法學院、商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各學院分別組成遴選委員會就校內外教授中遴選二至三人後,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院務會議同意,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一次。
院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與辦法另訂之。
學院得置副院長,協助院長推動院務,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其任期與院長同。
第九條 人文社會學院分設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政治學系、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音樂學系。另設師資培育中心,負責全校教育學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定之。
外國語文學院分設英文學系、日本語文學系、德國文化學系;又為支援全校外國語言教學,另設語言教學中心,負責全校大一、大二外文課程。
理學院分設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微生物學系、心理學系。
法學院設法律學系。
商學院分設經濟學系、會計學系、企業管理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資訊管理學系。
本校各學院、學系得依規定另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並得分組教學。
以上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務,由各學系分別組織遴選委員會就校內外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一至三人,送請院長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系務會議同意後,送院長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一次。
本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主持所務,其遴選、任期及連任程序適用學系主任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事務,其遴選、任期及連任程序適用學系主任規定辦理。
學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之組織與辦法另訂之。
學系得置副主任一人,協助主任推動系務,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其任期與主任同。
第九條之一 本校得設學程,並得設跨學系或跨學院之學程。
各學程置主任一人,主持學程事務。
跨學系學程主任由所屬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一至三人,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續任一次。
跨學院學程主任由相關學院院長共同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一至三人,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續任一次。
第十條 本校為推動教學與研究,配合科際整合之需要,得設各種教學與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校設教務處,由教務長主持;下設註冊組、課務組、教務行政組、招生組、綜合教務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長主持;下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學生住宿組、心理諮商中心、生涯發展中心,各組置組長、各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學生事務長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 本校設總務處,由總務長主持;下設事務組、營繕組、保管組、文書組、出納組、城區管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總務長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之一 本校設研究事務與國際合作處,由研究事務長主持;下設研究事務組、國際合作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研究事務長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四條 本校設發展處,由發展處處長主持;下設企劃組、校友服務組、社會資源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處長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五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下設採錄組、編目組、閱覽組、參考組、推廣組、非書資料組,各置組長一人;另設城區分館,置主任一人,均由館長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五條之一 本校設教學資源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負責全校教與學資源及支援之整合與發展;下設教師教學發展組、學生學習資源組、教學科技推廣組、教學評鑑研究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
第十五條之二 本校設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課程及共同課程。
第十六條 本校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負責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下設體育教學組及體育活動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
第十七條 本校設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主任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負責軍訓、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維護校內安全及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 本校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主任秘書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襄助校長處理行政,主持秘書室,協調各單位間之業務,並負責公共關係事務。
第十九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聘任,並分設兩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二十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聘任,並分設兩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會計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校設校牧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校牧資格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協助處理宗教信仰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校設推廣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辦理推廣教育。推廣部得設分部及各類專業推廣班。
第二十三條 本校設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負責規劃、推廣、執行本校電腦及資訊業務;下設系統組、網路暨維修組、行政諮詢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校外語學院設語言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語言課程教師若干人;主任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負責全校大一、大二外文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以及語言教學相關硬體及資源之規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事務長、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校牧室主任、推廣部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語言教學中心主任、職員代表、軍護人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每學系二人(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系,另增一人);體育室教師二人;師資培育中心教師一人;語言教學中心教師一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職員代表六人,軍護人員代表一人,應經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十四人,其中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十分之一。
第二、三、四項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得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為配合推動校務,校務會議設下列委員會: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規章委員會。
三、預算委員會。
四、經費稽核委員會。
以上各委員會,由校務會議成員組成,向校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校務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二十七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事務長、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廣部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校牧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等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會議,分別由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長召集。
一、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學程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語言教學中心主任、各學系教師代表一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七人(含研究生代表一人)及有關教學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教務會議下得設相關委員會,向教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學生事務會議:以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學程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校牧室主任、導師代表每學系一人(設有進修學士班之學系另增代表一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十二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及有關學生事務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學生事務會議下,設獎助學金暨優秀學生甄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向學生事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三、總務會議:以總務長、各學院教師代表(每學院一至三人)、學生代表四人及有關總務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總務會議下,設招商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分配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向總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研究事務與國際合作處、發展處下得設相關委員會,分別由研究事務長、發展處處長召集。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各學系主任、該學院教師代表(每學系一至三人)組織之,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該學院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各學系設系務會議,以學系主任、該學系教師組織之,由學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該學系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院、系務會議討論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應邀請學生代表二至三人出席,並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上列院、系務會議,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各學院、學系、學程應設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休假、延長服務、暨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教師義務之評議等事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校各單位職員之聘任、進修、升等、職級配置等規則,應依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校為保障教師、學生及職工權益,設下列委員會:
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
三、職工評審委員會,負責職工獎懲、解聘、資遣、在職進修之審議,及模範績優職工表彰之評議。
四、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職工考核、獎懲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性別平等教育資源與環境之建立及師生職工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處理。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特設置下列委員會:
一、圖書館委員會。
二、電算中心指導委員會。
三、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
四、推廣教育委員會。
五、輻射防護委員會。
六、招生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 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本校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第三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三十七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教師分專任及兼任,其權利、義務以聘約規定之。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聘任,由軍訓室主任填具擬聘申請建議表,送校長聘任。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並得聘名譽教授。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前項所稱之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初聘、續聘期限及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經長期聘任者,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系務會議議決,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三十八條之一 為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本校建立教師評鑑制度,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另訂之。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關於東吳
學術單位
行政單位
圖書館
進修資訊
招生訊息
校園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