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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董事會會務運作
一、董事會組織部分:
現行董事會組成屬舊制私校法之規範,每三年為一屆,當選之董事每三年為一任期,連選得連任,將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遵照教育部指示擬依97.01.16公布之私校法新修正之條文辦理改選。
(一)董事出缺,依法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二)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並報經教育部備案後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董事會。
(三)董事會共設董事十五位(含董事長)。
(四)董事會設秘書一人,承辦日常會務、文書、及會議紀錄。
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可瀏覽本校法規彙編總則(http://www.scu.edu.tw/secretry/SECRT/sctindex.htm)
二、遴選董事資格部分:依據私校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師範院校或大學教育相關系科畢業者。
(二)曾任同級或高級學校教師者。
(三)曾任同級或較高級學校相關教育行政職務者。
(四)曾任同級或較高級學校董事兩屆以上者。
三、董事會會議運作部分:
(一)本會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議兩種,常會每學年舉行兩次(分別審核學校預算及決算),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若董事長或董事認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研商。
(二)本會每次會議,均須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而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本會每次會議,均由各董事親自出席行使其職權,而不得委派代表行之。
(四)本會目前已至第二十四屆,並已完成本屆第8次會議之運作。
四、董事會與校長、總務、會計、出納之關係部分:
(一)董事會全體董事,每屆均遵照規定遴選產生。
(二)校長選聘,均訂定辦法,專案提報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於十五日內依法定程序並檢同規定其個人學經歷證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之。惟自民國八十五年起,校長一職,改由公開登報徵求,董事會委託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公正審查投票遴選,評定後提名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議決定通過,並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後,由董事會聘任之。每一任期為四年,並依治校政績專案提報檢驗,經董事會開會討論決議後,得連任一次。
(三)總務、出納等部門主管之延攬,係由學校行政體制依據大學法規定任用條例及其個人學經歷條件任用之。
(四)會計主管須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用之。
五、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事項,每年皆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從無延遲情事。
※上述各端,本會一向嚴謹執行,尤對總務、會計、出納等部門主管之任用,均避免與董事間有三等親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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